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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8年9月11日

公署回應有關在港鐵西九龍站使用Wi-Fi時的個人資料有可能被轉移予內地政府部門及/或其他認可機構所引起的個人資料私隱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私隱專員留意到傳媒及社會上就巿民在港鐵西九龍站及高鐵列車上使用Wi-Fi時的個人資料有可能被轉移予內地政府部門及/或其他認可機構所引起的個人資料私隱議題的關注。
     
  • 私隱專員亦注意到該Wi-Fi網絡供應商在提供服務前,有向擬使用其Wi-Fi服務的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以提高其私隱政策的透明度,並在取得該使用者同意相關條款後才提供Wi-Fi服務,其方式與一般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的做法大致相同。
     
  • 私隱專員強調,任何Wi-Fi網絡供應商在香港提供服務時若涉及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內相關的資料保障原則規管,其中:
    • Wi-Fi網絡供應商所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是否適度,則要視乎有關供應商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務,是否按實際需要而收集相關的個人資料;
    • Wi-Fi網絡供應商在收集服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必須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告知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例如為遵守內地相關法規),他們是有責任抑或可以自願提供有關資料及可能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以便他們在充分掌握上述資訊後才決定是否同意將個人資料轉移至Wi-Fi網絡供應商在內地的認可機構以/或內地相關的政府監管機構和部門;
    • 即使Wi-Fi網絡供應商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仍應按有「需要知道」原則轉移客戶的資料;及
    • Wi-Fi網絡供應商應確保個人資料在轉移或傳輸時做好相關的保安工作,並應通知服務使用者其資料可能會轉移至香港境外。
       
  • 另外,私隱專員亦強調,任何資料使用者(作為主事人)在聘任Wi-Fi網絡供應商為其客戶提供服務時,若當中涉及個人資料,都應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確保該服務供應商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令客戶的個人資料受到保障。
     
  • 私隱專員另提醒巿民,作為服務使用者,他們在決定是否使用個別Wi-Fi網絡供應商所提供的Wi-Fi網絡服務前,應細閱其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或私隱政策聲明的條款,了解該Wi-Fi網絡供應商如何處理及轉移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衡量資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適度,以及有關資料的使用、分享及處理對個人資料私隱可能構成的侵害與其帶來的便利是否合符比例,再決定是否提供他們的個人資料。若對個人資料私隱存疑,巿民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並採用其他可行的Wi-Fi或流動數據服務。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