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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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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

公署回應有關以人面識別及實名制度購買門票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以人面識別及實名制度購買門票事宜,公署現回覆如下:
  • 總括來說,以人面識別及實名制度購買門票的方式涉及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內相關的資料保障原則規管。 
  • 個人的指紋、面部圖像等都是人體的生物特徵,是與生俱來、獨一無二及不可改變,因此本質較為敏感,不當處理可能會為個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歧視性後果。機構在收集相關資料前必須確定他們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實際需要,而又沒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替代方法可達致相同目的,同時亦應提高保安措施。 
  • 任何活動主辦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向購票人士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按《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收集及妥善處理購票人士的個人資料,其中:
    • 機構只能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個人資料,而所收集的資料要有實際需要但不超乎適度(如用作核實購票者的資格和身份、活動及場地保安要求及聯絡等);
    • 機構須做好資料保安工作,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 機構應按其所提供服務的實際所需,妥善保留及刪除購票人士的個人資料,並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 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當中提供多項建議,以協助機構負責任地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減低相關的私隱風險。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