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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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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6月28日

公署回應有關九巴車廂安裝閉路電視的私隱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九巴車廂安裝閉路電視的私隱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並沒有禁止任何機構以保安或監察為由安裝閉路電視系統。
  • 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規管。如果只是安裝攝錄機作實時監察,期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便不算收集《私隱條例》定義的「個人資料」[1],而不受條例所限。
  • 若安裝相關的攝錄系統以拍攝他人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段,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活動,須遵守《私隱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監察非法事故之用),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或有關使用獲《私隱條例》第8部所豁免。
  • 其中,《私隱條例》第58條訂明的豁免情況,就包括如使用資料的目的是為防止或偵測罪行、或為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的行為,則該個人資料可獲豁免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資料使用原則)的條文所管限。
  • 就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方面:《私隱條例》並沒有指明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但機構應按其職務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並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換言之,機構在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後,應盡快從閉路電視系統刪除所收集的資料,例如:如沒有事故發生,安裝作監察非法事故用途的閉路電視,其攝錄的影像應定期刪除。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市民或機構符合條例規定。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1)是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2)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