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6月22日
公署回應有關懷疑警員利用執勤期間所得個人資料作私人用途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不評論個別事件,但純粹從類似處境內容而論,在個人資料私隱方面有以下一般性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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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資料使用者在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時,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而不超乎適度,收集的目的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使用時亦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那便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收集資料原則及使用資料原則的規定。若擬將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則須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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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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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惟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