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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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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6月21日

公署回應有關香港動漫電玩節將採用實名制及掃描容貌技術作會場限量品銷售登記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香港動漫電玩節將採用實名制及掃描容貌技術作會場限量品銷售登記,公署現回覆如下:
  • 任何活動主辦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向登記參加活動人士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收集及妥善處理登記參加活動人士的個人資料,其中:
    • 機構只能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個人資料,而所收集的資料要有實際需要但不超乎適度(如用作核實參與活動者的資格和身份、活動及場地保安要求及聯絡等);
    • 機構須做好資料保安工作,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 機構應按其所提供服務的實際所需,妥善保留及刪除登記參加活動人士的個人資料,並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 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 有關收集面容識別資料方面:個人的指紋、面部圖像等都是人體的生物特徵,是與生俱來、獨一無二及不可改變,因此本質較為敏感,不當處理可能會為個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歧視性後果。機構必須確定他們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實際需要,而又沒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替代方法可達致相同目的,同時亦應提高保安措施。
 
 
  • 若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免觸犯《私隱條例》的規定。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