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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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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6月1日

公署回應有關食環署在全港設立網絡攝錄機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食環署在全港設立網絡攝錄機事宜,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食環署未有就是次安裝攝錄裝置的計劃聯絡公署。
 
  • 公署作為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公正執行,故不會評論個別政府部門如何履行其法定職能或執行其職務。為協助公私營機構符合條例規定,公署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
 
  • 就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方面:《私隱條例》並沒有指明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但機構應按其職務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並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換言之,機構在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後,應盡快從閉路電視系統刪除所收集的資料,例如:如沒有事故發生,安裝作監察非法事故用途的閉路電視,其攝錄的影像應定期刪除。
 
  • 就機構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予資料處理者方面:《私隱條例》規定,機構須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其持有的個人資料的安全。即使機構聘用或委託(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協助處理個人資料,機構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及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機構作為主事人,須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不當行為負上條例下的法律責任。私隱專員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可就個別機構的有關行為進行循規審查及/或主動就有關事宜進行調查。
 
  • 就機構或其聘用或委託的資料處理者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地區方面: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境外亦受《私隱條例》下的相關保障資料原則所保障,其中:
    • 機構在收集資料時,須通知客戶資料承轉人的類別,而把客戶個人資料轉移至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目的,亦必須符合原初收集資料的目的。
 
此外,如在轉移個人資料後,機構仍保留對資料的控制,則《私隱條例》的所有條文繼續適用於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