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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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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5月25日

公署回應有關私隱專員對歐盟實施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觀察及意見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私隱專員對歐盟實施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觀察及意見,公署現回覆如下:
  •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於今日正式實施,而其實際執行以及對香港企業/機構以至不同行業的影響尚待觀察。
 
  • 鑑於歐盟是香港第二大的貿易夥伴,而《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下的域外應用亦影響香港機構/企業涉及收集和處理歐盟人士的個人資料,因此須為遵從《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規定作好準備。私隱專員於本年三月發出《歐洲聯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2016》小冊子,以提高香港機構/企業對歐盟新制定的資料保障監管框架的認識並了解它可能帶來的影響。公署亦自去年起舉辦多次教育活動以提高各業界以至公眾對《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認識。
 
  • 就條文觀察所得,《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具境內及境外效力。它適用於身處歐盟境內的資料使用者(控制者)或處理者,以及那些處於歐盟以外的,而其產品及服務的受眾目標或其監察行為的目標是歐盟的資料當事人。因此舉例若一家香港的企業透過網上平台以英文提供產品介紹,並接受以歐元付款,以及處理多宗來自歐盟個人的訂單並安排寄送產品到歐盟地區,就有機會受《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監管。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