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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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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5月18日

公署回應有關求職者公開上載自我介紹短片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求職者公開上載自我介紹短片事宜,公署現從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並沒有規定僱主收集/接受求職者個人資料所採用的渠道之種類。一般而言,在招聘過程中,僱主只應收集足以履行招聘目的所需的個人資料;若要求求職者提供指定的個人資料,亦須與相關職位的工作性質有關以用作遴選之用,以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不超乎適度[1]
 
  • 就僱主在求職者自行上載的個人介紹短片中的資料保留責任方面,《私隱條例》是否適用,要視乎當中僱主(作為資料使用者)有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亦即僱主有否以任何形式存取求職者(作為資料當事人)所上載的個人資料。例如:僱主為日後招聘活動的目的收集、下載或保留求職者的自我介紹短片,便須遵從《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 隨著資訊科技的普及,各類網上招聘平台及方式亦應運而生,牽涉個人資料的網上私隱及保安風險亦相對增加。私隱專員提醒求職者要懂得「自保」,上載任何敏感的個人資料到社交媒體平台時應先查看私隱設定,挑選合適的公開程度以限制資料被不必要地讀取;如有必要應先將個人資料進行加密才上載或透過互聯網傳輸。若發現個人資料被不恰當地收集及使用,可向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已發出《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及《人力資源管理:常問問題》,就如何適當地處理與僱傭的每一階段有關的個人資料,為僱主及其僱員提供實際指引,及協助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士依從《私隱條例》的規定。
 
求職者則可參考《個人資料好重要 保障私隱不可少:求職篇》單張,以了解在求職過程中如何能謹慎提供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另刊發了《在網絡世界保障私隱-精明使用社交網》單張,扼述使用社交媒體平台的私隱風險。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資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