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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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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4月27日

公署回應有關共享單車的手機應用程式要求用家授權存取多項個人資料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共享單車的手機應用程式要求用家授權存取多項個人資料,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共享單車應用程式營運商(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該應用程式用家的個人資料時,均須遵守《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下的規定,包括:
    •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用家的個人資料,而其目的應直接與其服務有關,並應在收集用家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如在程式安裝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他們該程式會收集/使用/處理甚麼資料,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亦不應過度收集用家的個人資料。
 
  • 在披露或轉移用家的個人資料之前,必須確保該披露或轉移並不構成新目的,除非已獲得有關用家的明示同意。
 
 
  • 私隱專員提醒應用程式開發商要「自管」,提供易於閱讀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和具實質意義的選擇予其用家,保障用家的個人資料。
 
 
  • 另一方面,手機應用程式用家亦要懂得「自保」,在下載任何手機應用程式,又或透過應用程式提供個人資料時,應細閱其《私隱政策聲明》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了解程式會查閱、上載或分享你智能手機內的哪些資料,以及不時檢視程式的權限,限制程式讀取不必要的資料。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