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
公署回應有關網店懷疑以售賣貨品為名收集顧客的個人資料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網店懷疑以售賣貨品為名收集顧客的個人資料,公署現就個人資料方面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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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企業(作為資料使用者)若在香港透過任何渠道(如互聯絡或社交媒體平台)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顧客的個人資料,都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及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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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集個人資料方面,網上商店的營運商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顧客的個人資料,而其目的應直接與其業務有關(如只為該次網上訂購而用作日後核實身份、聯絡及送貨之用),並應在收集顧客個人資料時或之前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他們該網站會收集/使用/處理甚麼資料,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同時亦應按實際需要收集顧客的相關個人資料而不應過度收集[1]。若網店的營運商要求顧客提供與該次網上訂購無關、又或以誤導甚至虛構的手法要求顧客提供其個人資料,則有可能屬過度收集或不公平的資料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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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由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公署接獲與透過互聯網/社交網絡收集個人資料相關的投訴共有124宗。
[1]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資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