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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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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3月29日

公署回應有關政府剛公布的「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公眾諮詢報告」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政府剛公布的「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公眾諮詢報告」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私隱專員歡迎政府建議設立法定拒收訊息登記冊,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長遠來說是最有效及利便消費者的規管方式。私隱專員期望此方式能容許公眾或消費者撰擇是否接受人對人促銷電話,並以法律規管促銷者不能向已登記者作出促銷,藉以減低人對人促銷電話對巿民的滋擾。
  • 私隱專員強調,涉及個人資料的直接促銷活動不應被禁止但需要作出規管;而在人對人促銷電話應受規管之餘,亦不應忽視電話促銷行業能為經濟作出的貢獻。這關乎在保障以個人的電話號碼作為個人資料,與及為經濟、資訊及通訊科技發展而合法使用個人資料,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建議設立新的拒收訊息登記冊,讓個人(資料當事人)可選擇制止機構(資料使用者或控制者)使用其電話號碼(儘管不涉及其他個人資料,例如姓名)推廣貨品及服務,是符合相稱性的原則。立法設立這個登記冊,可帶來確定性、清晰度及阻嚇力。
  • 私隱專員對政府建議委任公署為管理和執行將來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的機關,以及制定一個有效而適合的香港的法定規管制度亦表示歡迎,並務必克盡己責和與以充分配合。
  • 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並非規管所有類型的直接促銷活動。《私隱條例》下的「直接促銷」,是指透過直接促銷方法
    1. 要約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為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或
    2. 為慈善、文化、公益、康體、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贈或貢獻。
而「直接促銷方法」則指-
  1. 藉郵件、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的傳訊,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資訊或貨品;或
  2. 以特定人士為致電對象的電話通話
現行的《私隱條例》只管轄涉及使用個人資料的直接促銷活動沒有直銷對象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的直銷訊息或來電,例如直銷商用電腦隨機組合的電話號碼,則不受《私隱條例》的規管。
  • 而有關企業/機構向客戶提供續約服務優惠而致電客戶是否構成直接促銷方面:《私隱條例》並沒有禁止企業/機構向客戶提供售後服務(如提醒客戶服務合約期限將屆滿),但過程中若涉及直接促銷的行為(如若企業或機構藉提醒客戶服務合約將屆滿而提供續約計劃或優惠介紹),此行為便屬於直接促銷中的要約提供服務(offering of services)而非售後服務[1]),則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A部的規定。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就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HCMA 624/2015) 時已清晰確定這法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