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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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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3月15日

公署跟進有關取用親屬個人資料作為借貸諮詢人事宜

 
謝謝你跟進查詢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52條「家居用途[1]」豁免的問題,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私隱條例》第52條有關「家居用途」的豁免條文,主要是不希望市民純粹為了處理私人事務而誤墮法網,有關的豁免是針對一般為大眾所接受的個人行為。這項豁免的特點是只可由個人而非機構引用,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目的亦只限於「家居用途」。
 
  • 「家居用途」是一個統稱,《私隱條例》下並沒有再就「私人事務、家庭事務或家居事務」作出定義,但一般包括使用個人資料於管理私人事務、家庭事務、家居事務及消閒等目的上。較常見的例子包括使用同學錄上的個人資料作為日常聯絡及安排聚會,可視作處理私人事務;而持有家庭成員或朋友的地址或電話號碼作日常聯絡或消閒之用,亦屬例子之一。
 
  • 就此,公署注意到過往亦曾有一宗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案件(行政上訴案件編號: 第24/2009號),當中所涉的事宜是關乎上訴人的兒子在未有徵求其同意下,把上訴人(即其父親)的個人資料交予財務公司,作為申請借貸的諮詢人。其後,由於兒子未有如其還款,該財務公司便把父親的個人資料交予追收欠債的公司。行政上訴委員會指出,由於財務公司把父親的個人資料交予追收欠債的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找尋他的下落,與這些個人資料當初被收集時的目的(亦即作處理貸款申請)屬直接相關,故此並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中關於「使用」及須事先獲取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才可使用(包括披露)該個人資料的規定。不過,行政上訴委員會在上述案件中並沒有就第52條「家居用途」的豁免作出任何意見。
 
  • 無論如何,公署藉此重申其一貫立場,當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投訴而當中涉及衡量第52條的豁免是否適用時(如於使用親屬的個人資料作為申請信用卡或借貸時的諮詢人),公署會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作出決定,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相關資料的使用或披露有否對當事人構成實質的損害、投訴人及被投訴者之間的關係、以及持有、處理以至使用相關個人資料的目的等。至於公署對上述豁免條文的闡釋,與英國的資訊專員公署就英國的「保障資料法令」中第36條(同樣是關於「家居用途」的豁免)所採取的立場及理解亦屬一致。
 
  • 不過,並非所有涉及親屬朋友的個人資料均屬於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務,例如:由中學同學寄來聖誕咭純粹作節日祝福,即使該名同學在未得收件人的同意下使用其姓名及地址,此舉一般都視為私人事務;但如任職財務策劃顧問的同學在聖誕咭內附上其公司的服務單張,並加上「有需要幫忙可隨時找我」的字眼,那麼便不能單純視作為「家居用途」的目的而獲得相關豁免,反而更可能構成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需遵從《私隱條例》下有關直銷的規定[2]
 
  • 至於向警方披露親屬的個人資料以用作尋人之用(如長者或小童失蹤個案),亦會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以及有關的豁免條文是否適用,例如《私隱條例》第57及58條[3]就訂明若為香港的保安、防止或偵測罪行、又或是拘捕、檢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關資料便相當可能損害該等目的,則有關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要求及使用個人資料原則可獲豁免;又或若不披露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身分、所在地、身體或精神健康的資料便相當可能會對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可按《私隱條例》第59條[4]獲得豁免。
 
 
 


[1]  《私隱條例》第52條:「家居用途」-由個人持有並(1)只與其私人事務、家庭事務或家居事務有關的個人資料;或(2)只是為消閒目的而如此持有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
[2]  《私隱條例》的第6A部
[3]  根據《私隱條例》第57條有關「關於香港的保安等」及第58條有關「罪行等」的豁免。
[4]  根據《私隱條例》第59條有關「健康」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