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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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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3月14日

公署回應有關安老院疑擅自拍攝院友洗澡情況的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香港盲人輔導會賽馬會屯門盲人安老院疑擅自拍攝院友洗澡情況的事件,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已接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 私隱專員強調,若以智能裝置拍攝的地點屬私人空間或當事人預期有私隱的地方(如浴室、洗手間等),有關做法本質上可能已屬侵犯被拍攝者的私隱;而長者以至所有人士的非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尤其是人身私隱,都應受到他人的尊重。
 
  • 一般而言,若使用智能裝置(如攝錄機、智能手機或閉路電視)以拍攝他人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和相關規定。其中:
 
  • 若安老院(作為資料使用者)拍攝個別長者(作為資料當事人)在院舍內生活情況的目的是為了讓其家屬了解長者接受護理的情況,或保護長者院友的身體或精神健康等,在決定進行拍攝前應先衡量此做法對達到該目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抑或有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去達致同樣目的(如安排家屬親身到安老院作實地觀察),否則有可能構成不公平的資料收集方式。[1]
 
  • 安老院若經考慮後仍決定採取攝錄方法,則應先取得該名長者的同意,並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2]。若該名長者無能力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處理本身的事務,例如長者屬心智障礙人士,則安老院與長者家屬的溝通及其監護人同意該名長者的個人資料使用尤其重要[3]。若在當事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攝錄以圖收集該人的個人資料,而當時又沒有其他公眾利益理由或獲條例第8部所豁免,則該攝錄方式是不公平的。
 
  • 在個人資料保留及刪除方面,安老院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攝錄所得的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4];及須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5]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1)原則: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在有關個案屬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目的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就收集目的而言,收集的資料屬必需、直接有關及不超乎適度;
[2]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3)原則: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資料當事人獲告知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甚麼類別的人等。
[3]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2)原則:若該資料當事人無能力處理本身的事務,或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又或該資料當事人無能力理解該新目的,亦無能力決定是否給予該項訂明同意,而該資料當事人的有關人士(如:若該名個人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指由法庭委任以處理該等事務的人、或如該名個人屬《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則屬該條例獲委任擔任該名個人的監護人的人等)有合理理由相信,為該新目的而使用該資料明顯是符合該資料當事人的利益,該有關人士便可在代該當事人給予為新目的而使用其個人資料所規定的訂明同意。
[4]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2(2)原則
[5] 《私隱條例》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