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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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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2月1日

公署回應有關旅行社保留客戶個人資料的時間


謝謝你1月29日為《時事多面體》環節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先生進行訪問。得悉你擬對旅行社保留客戶個人資料的時間作進一步查詢,現謹回覆如下:

  • 作為資料使用者,旅行社必須按《私隱條例》規定妥善保留及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其中旅行社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

Ø   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保障資料第2(2)原則);及
 
Ø   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條  例第26條)。
 
Ø   條例第26條及保障資料第2(2)原則並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旅行社應按其業務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舉例來說:《稅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2 章 ) 第 51C 條要求每名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並須在有關交易完結後,保留該紀錄為期最少  7  年。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