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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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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1月26日

公署回應有關因拒收直銷訊息而無法收取產品續保通知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因拒收直銷訊息而無法收取產品續保通知事件,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回覆如下:
  • 在未了解事件的詳情前,公署不會就個別機構的做法作出評論。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並沒有禁止家電銷售及維修商或其他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售後服務(如提醒客戶產品保養合約期限將屆滿),但過程中若涉及直接促銷的行為,則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A部的規定。
 
  • 《私隱條例》下的「直接促銷」[1] 是指透過直接促銷方法要約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為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舉例而言,若服務供應商藉提醒客戶服務合約將屆滿而提供續約計劃或優惠介紹,此行為便屬於直接促銷中的要約提供服務(offering of services)而非售後服務[2]
 
  • 服務供應商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 [3]。向已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客戶作直接促銷屬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 服務供應商應尊重客戶對其個人資料的自決權,以負責任、公開及具透明度的方式處理個人資料。良好的行事方式是在通知客戶擬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及向其提供訂明資訊時,應清楚列出相關的促銷活動類別(如個人資料將會用於續約推廣、促銷個別產品或服務等),給予客戶知情的選擇,以決定是否同意或拒絕其個人資料被用於個別的促銷活動。
 
  • 服務供應商如欲提醒客戶合約期限將屆滿,較理想的做法是以統一的書面方式通知客戶有關約滿日期及約滿後的安排,以免涉及人為過失或個別銷售人員有越界行為,並須注意通知的措詞以避免構成要約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這樣既可達到提醒客戶的目的,又能符合《私隱條例》中有關免責辯護的要求 [4]
 
 
  • 截至2018年1月24日,公署未有收到相關的投訴個案。
  
 


[1] 《私隱條例》第6A部第35A條
[2]   就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HCMA 624/2015) 時已清晰確定這法律立場。
[3] 《私隱條例》第6A部第35G(3)條
[4] 即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並已作出一切應作出的努力,以避免違反有關直接促銷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