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1月23日
私隱專員關注使用航拍機引起的私隱問題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留意到近日有社會人士就使用航拍機引起的私隱問題表達關注,並建議政府當局檢討對使用航拍機的監管。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關注事件並表達以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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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策劃飛行路線,避免飛近公眾及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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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決定攝錄內容、地點及時間,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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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告知受影響人士無人機/航拍機正在進行拍攝,如預先公開通告、使用閃燈、在無人機/航拍機上貼上公司標誌及聯絡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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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集個人資料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2)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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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進行拍攝的過程中涉及違返任何法例(例如沒有申領所需牌照),或可構成以不合法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至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方法是否屬公平,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以往公署及行政上訴委員會曾處理三位藝人對兩間傳媒機構偷拍他們在家中活動的投訴,而該個案顯示不論任何人的社會地位及職業,其私隱應受到保護而免受不合理干擾。而使用特別器材例如長焦距鏡及放大器等從遠距離拍攝當事人住所內的情況,已超越了身處家中的當事人在家居內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合理期望。除非有關拍攝是為了披露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而有需要的,否則以此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屬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公眾有興趣知悉的事並不等同於「公眾利益」,主要的考慮因素是公開相關資料是否有利於辯論一個普遍關注的議題,和與其相關公務角色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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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使用任何裝置(包括相機、攝錄機、航拍機等)針對屬私人空間或人們預期有私隱的地點(如私人居所)進行拍攝,而所拍攝的錄像或相片能從攝錄個別人士的樣貌、所身處的地點及時間等識辨該人士的身份,並上載至互聯網或透過其他渠道披露,觸犯《私隱條例》內的保障資料原則的風險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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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航拍機的使用,在部份司法區域如美國、新加坡等已有或正在制訂相關規管的措施或法律。另一方面,歐盟亦計劃制訂規管民用航拍機相關法規,當中包括要求航拍機的設計和製造符合歐盟在安全、保安和個人資料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歐盟成員國亦須就有可能構成嚴重損害(包括人身損害、私隱及保安等方面的風險)的航拍機設登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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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知悉政府計劃於本年第一季就規管無人機/航拍機作公眾諮詢,並已接觸民航處,現正積極研究就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如何對無人機/航拍機作出規管,並參考其他司法區域的做法,適時會向政府提出建議。同時,公署會繼續向各持份者推行教育和推廣工作,以建立「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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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懷疑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訴。若涉及刑事罪行,公署亦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
圖鑑:《
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
圖鑑:《
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