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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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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1月18日

公署回應有關西環均益大廈二期業主立案法團公開張貼業主個人資料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西環均益大廈二期業主立案法團公開張貼業主個人資料事件,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曾接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 一般而言,業主姓名及居住單位屬可識辨身份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物業管理指引》述明當物業管理團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公開張貼載有個人資料(如業主姓名、居住單位、電話號碼等)的通告或文件時,應仔細考慮及衡量公開個別人士的資料之必要性及程度。與張貼目的無關而非必需的個人資料應從通告或文件上略去。

  • 過度披露個人資料或由於其他目的而將文件公開展示(如一張載有逾期繳交管理費或要求召開特別會議的業主姓名的名單等),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使用資料(包括資料披露)原則[1]

  • 私隱專員鼓勵物業管理團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要「自管」,按法例和指引採納良好的行事方式,保障及尊重住客的個人資料,方可贏得住客的信任及支持,有助其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私隱專員亦刊發《私隱管理系統最佳行事方式指引》,鼓勵各機構團體引入「私隱管理系統」,把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納入機構團體的管治責任,由上而下推行公開和具透明度的資訊政策和常規,以示機構團體有決心體現良好企業管治和建立住客的信任。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原則: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