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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公署回應有關規管無人機/航拍機事宜


謝謝你的電郵查詢,有關規管無人機/航拍機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私隱專員強調若無人機/航拍機拍攝地點屬私人空間,例如居所位範圍,本質上已有侵犯私隱的可能性。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所保障的是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屬「資訊私隱」[1],而有關資料須符合條例下「個人資料」的定義[2]。一般而言,若航拍機裝上有攝錄功能的影像器材(如相機及感應器)以拍攝他人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和相關規定。
 
·         私隱專員已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並特意製作了相關的閉路電視監察及航拍機篇圖鑑,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如何負責任地使用無人機/航拍機提供建議,當中包括:
  • 小心策劃飛行路線,避免飛近公眾及民居;
  • 預先決定攝錄內容、地點及時間,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個人資料;
  • 清晰告知受影響人士無人機/航拍機正在進行拍攝,如預先公開通告、使用閃燈、在無人機/航拍機上貼上公司標誌及聯絡資料等。
 
·         私隱專員亦知悉政府計劃於明年第一季就規管無人機/航拍機作公眾諮詢,公署已接觸民航處,現正積極研究就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如何對無人機/航拍機作出規管,並會向政府提出建議。同時,公署會繼續向各持份者推行教育和推廣工作,以建立「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
 
·         由2017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公署未有接獲與無人機/航拍機相關的投訴個案。
 
 (如需引述,請寫私隱專員黃繼兒) 


[1]  除此「資訊私隱」外,私隱權的類別一般來說還包括「地域私隱」、「人身私隱」與及「通訊及監察私隱」。
[2]  條例第2(1) 條 指「個人資料」是 (a) 關乎一名在世人士,(b) 並可直接或間接地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c)而資料存在的形式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