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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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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公署回應跟進有關透過問卷收集居民個人資料的投訴


謝謝你的跟進查詢,有關一名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懷疑以不當手法收集居民個人資料一事,公署現回覆如下:

  • 公署曾接獲相關投訴,並已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和法例,在收到投訴後分別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有關個案處理現時已完結。
 
  • 一般而言,任何個人或組織(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都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
 
  • 作為資料使用者,活動組織或相關人士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資料當事人(居民)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須在收集資料之前或之時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居民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1]。因此收集目的聲明不應過於含糊及範圍太廣,應向居民明確說明有關做法,讓他們知情地決定會否提供其個人資料(如清楚述明資料只用於日後通知參與該次活動的居民領取所述的奬品)。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用途上(如通知參與該次活動的居民領取所述的奬品),否則必須先得到居民明確和自願的同意[2]
 
  • 活動組織或相關人士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至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3](如在所有相關活動完成後,便不應保留任何因該項活動目的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市民,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要懂得「自保」,無論透過哪種途徑提供個人資料,應先清楚了解對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資料的目的。若懷疑個人資料被過度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組織提出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
 


[1]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資料
[2]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
[3]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2原則-資料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