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公署回應有關一間地產公司疑不當棄置地產代理協議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一間地產公司疑不當棄置地產代理協議(俗稱「睇樓紙」)事件,公署現回覆如下:
· 公署在未了解事件詳情之前,不會評論個別機構有否違規。
· 就貴報所提及的「睇樓紙」涉及個人資料(當中載有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等),若相關的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在香港或從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都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其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其中就資料保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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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使用者必須妥善儲存客戶的個人資料,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否則便有可能違反條例下的資料保安原則(保障資料第4(1)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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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亦就資料使用者委託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的情況作出規定:如資料使用者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保障資料第4(2)原則)。
因此若資料使用者(如地產公司)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如清潔或搬運代理)協助處理個人資料時,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及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根據條例第65(2) 條,資料使用者作為主事人,須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不當行為負上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 私隱專員出版《
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予資料處理者》資料單張,就資料使用者監察其資料處理者遵從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以及資料處理者的責任,提供相關資訊。同時,私隱專員鼓勵機構若發現資料外洩事故,應通知公署,以妥善處理有關事故。公署刊發《
資料外洩事故的處理及通報指引》,當中規定如發生資料外洩事故,資料使用者須立即收集有關事故的重要資料、採取適當措施遏止事件擴大,以及考慮作出資料外洩通報等。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根據
既定程序作出跟進處理。
· 截至今日(2017年11月29日)下午四時,公署未有收到相關事件的投訴個案。
(如需引述,請寫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