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公署回應有關大圍美柏苑有航拍機偷拍民居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大圍美柏苑疑有航拍機偷拍民居事件,公署現就
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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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是否適用,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1]。一般而言,若航拍機裝上有攝錄功能的影像器材(如相機及感應器)以拍攝他人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受條例的規管;但若使用航拍機的目的是為拍攝風景,又或從拍攝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又或並非針對某特定人士而藉此匯集該人士的資料,便不屬收集個人資料。任何人使同航拍機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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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策劃飛行路線,避免飛近公眾及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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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決定攝錄內容、地點及時間,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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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告知受影響人士無人機/航拍機正在進行拍攝,如預先公開通告、使用閃燈、在無人機/航拍機上貼上公司標誌及聯絡資料等。
公署會繼續向持份者推行教育和推廣工作,藉以培育明智使用智能產品以達至「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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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若發現個人資料被不當地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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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11月24日,公署未曾接獲有關所述事件的查詢或投訴。
(如需引述,請寫私隱專員黃繼兒)
[1] 條例下的「個人資料」,是指 (1) 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而 (2) 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