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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7年11月23日

公署回應有關Google收集Andriod手機用家位置數據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Google收集Android手機用家位置數據事件,公署現回覆如下:

·         公署從傳媒報道得悉事件,並留意到該公司表示未有儲存相關數據,而資料亦未被納入其網絡同步系統,並會立即被丟棄;同時表明在11月底前便會停止收集相關數據。私隱專員會密切留意事件發展及其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透過實體追蹤或監察所收集的資料若未能夠確定個別人士的身份(如時間或位置標記),相關資料便可能被視作匿名資料,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所管限。不過,若把這匿名資料與其他資料(例如裝置號碼、用家帳戶及位置資料等)結合,便可能識辨個人的身份,相關資料會被視為條例下的個人資料。
 
·         一般而言,任何資料使用者透過智能手機系統或裝置在香港或從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用家的個人資料時,都須遵守條例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當中包括:
 
           o   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而收集的資料是有實際需要但不超乎適度;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在收集用戶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如在手機系統或軟件安裝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資料當事人(如用戶)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1]。在此原則下,資料當事人應清楚獲告知收集及使用其位置資料的目的。如追蹤是必須的(例如提供某項系統服務),資料當事人應獲告知他們若不接受被追蹤的後果。

           o   資料使用者並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以及交代其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和用途[2]。
 
·         機構透過手機等智能裝置系統所收集的用戶個人資料是否適度,要視乎個別智能裝置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務,是否按實際需要而收集相關的個人資料,當中需衡量的範疇包括:
           o   讀取/收集每類資料的目的是否為該智能裝置系統的性質/功能提供支援;
           o   要達到這些目的,是否須要讀取/收集有關資料;
           o   讀取敏感程度較低的資料能否也達到這些目的。
 
·         私隱專員留意到現今不少機構,都會通過電子裝置或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籤追蹤個人的實際位置及監察其行為,因此刊發《通過電子裝置進行實體追蹤及監察》資料單張,闡述這類追蹤及監察所帶來的個人資料私隱關注,及條例的相關規定,並向電子裝置製造商提供多項保障個人資料的建議。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
 
(如需引述,請寫私隱專員黃繼兒) 


[1]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資料原則
[2]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5原則:公開政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