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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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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11月9日

公署回應有關透過問卷收集居民個人資料的投訴


就有關一名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懷疑以不當手法收集居民個人資料一事,公署現從個人資料私隱角度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已收到相關投訴,會按處理投訴政策作出跟進處理,在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後,會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規定。
 
·        而在未了解事件的詳細情況前,公署不會評論個別人士或組織有否違規。一般而言,任何個人或組織(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都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
 
  • 資料使用者(如活動組織或相關人士)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資料當事人(如居民)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須在收集資料之前或之時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1]。因此收集目的聲明不應過於含糊及範圍太廣,應向資料當事人明確說明有關做法,讓他們知情地決定會否提供其個人資料(如清楚述明資料只用於日後通知參與該次活動的居民領取所述的奬品)。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用途上(如通知參與該次活動的居民領取所述的奬品),否則必須先得到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2]。
  •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至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3](如在所有相關活動完成後,便不應保留任何因該項活動目的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        私隱專員發出《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指引》,為資料使用者在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方面提供參考及良好行事方式建議,協助他們依從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市民,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要懂得「自保」,無論透過哪種途徑提供個人資料,應先清楚了解對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資料的目的。若懷疑個人資料被過度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組織提出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
 


[1]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資料
[2]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
[3]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2原則-資料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