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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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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11月3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追債街招」的查詢


謝謝你的電郵有關「追債街招」的查詢,公署現從個人資料私隱角度綜合回覆如下:

  • 在未有相關事件的詳情前,公署不會評論個別機構或人士有否違規。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旨在保障巿民作為「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而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定義,是指 (1) 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而 (2) 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一般而言,若披露的資料足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個人資料」,受條例的保障。
 
  • 一般而言,任何個人或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都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
 
  • 貸款機構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債務人的個人資料,並須在收集資料之前或之時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他們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1](例如收數公司作追討欠款之用)。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用途上, 否則必須先得到債務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2]。財務資料一般被視為敏感資料,應小心處理。因此重點並非「追債街招」的具體面積或數量,而是如此披露資料是否有真正需要。除非獲法律授權,否則貸款機構不應公開展示債務人的個人資料。
 
  • 即使貸款機構聘用收數公司協助追收欠款,若收數公司不當地披露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因而違反條例的規定,則根據條例第65(2) 條,該貸款機構作為主事人,須對其委托的收數公司的不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因此貸款機構需要採取措施以防止其委托的收數公司在追收欠款過程中透過不當方式(如公開展示等)向不相關的第三者披露債務人的個人資料。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若涉及刑事罪行(如當事人受到恐嚇或傷害等),當事人應向警方報案,同時公署亦可能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
 
  • 私隱專員發出《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協助業界了解及遵從條例的相關規定及採取良好的行事方式,當中包括追收欠款過程中處理個人資料須注意的事項;若貸款機構財務公司聘用收數公司,則可同時參考《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予資料處理者》資料單張以了解應採取甚麼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轉移予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安全及獲得妥善處置。

  • 公署曾接獲與追討債務相關的查詢及投訴數字如下:
  查詢(宗) 投訴(宗)
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104 50
2017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77 36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2)及(3)原則-收集資料
[2]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