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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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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警方使用手機拍攝現場情況事宜


謝謝你的電郵查詢關於警方使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情況事宜,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在未了解相關事件的實際情況之前,不適宜亦不會評論個別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的做法有否違規。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條例是否適用,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若打算使用有攝錄功能的器材並儲存攝錄片,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有機會屬於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條例和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並在使用時考慮不同的因素, 包括如何尊重沒有進行違法行為人士的私隱、可否避免拍攝不相關的人士、如何保存有關資料等。
 
  • 條例並沒有規定收集個人資料前必須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但收集的目的及方式須符合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要求,即收集的目的與其職能有關、所收集的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方法是合法及公平的。此外,資料使用者在收集資料時或之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以及可能移轉資料予甚麼類別的人,而相關資料亦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 為配合實際操作需要及平衡其他社會利益,條例亦訂明豁免條文:其中條例第8部第57及58條訂明若為香港的保安、防止或偵測罪行、又或是拘捕、檢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關資料便相當可能損害該等目的,則有關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要求及使用個人資料原則可獲豁免。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
 
  • 為協助公私營機構符合條例規定,私隱專員刊發《自攜裝置》資料單張,重點指出機構在制定「自攜裝置」政策時所須留意的個人資料私隱風險,並建議就容許僱員以「自攜裝置」器材查閱或儲存個人資料以執行職務時的最佳行事方式,供各類型機構作參考及協助符合條例規定。
 
  • 警方未曾就警員在執勤時使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情況聯絡公署,而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公署亦未有接獲任何相關的查詢及投訴。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