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私隱專員回覆有關高院判警方必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巿民智能裝置事宜
謝謝你就高等法院一宗司法案件裁決的電郵查詢。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得悉法庭的判決,會研究法庭的判詞及對個人資料私隱方面的影響。公署在未了解事件的實際情況之前,不適宜亦不會評論個別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的做法。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而公署則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負責監管條例的執行,確保執法公正、公平。公署一如既往,致力透過推廣、監察及監督條例的遵從情況,根據條例及以往法庭的判決公正執法,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