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9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入境處推出的「離境易」旅客自助離境服務
謝謝你的電郵查詢有關入境處推出的「離境易」旅客自助離境服務,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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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曾於今年7月就其新的入境管制系統聯絡公署,當中包括訪港旅客自助離境服務,而公署亦就相關的範疇提供一般性意見,以助入境事務處在推行相關系統及服務時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規定。公署剛收到入境事務處修訂的有關私隱影響評估,並會在研究後作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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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即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就記錄及保留個人資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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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保障資料第2(2)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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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條例第26條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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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26條及保障資料第2 (2)原則並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因此,資料使用者(如入境事務處)可按其實際所需,與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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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資料使用者須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因此應制定相關系統的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收集資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並向資料當事人(如採用自助離境服務的訪港旅客)傳遞此等訊息,以及確保相關內部職員獲悉並會遵從相關政策或程序。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