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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7年9月14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追債網站披露欠債人的個人資料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懷疑有網站披露欠債人的個人資料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事宜,公署曾回應相關的傳媒查詢如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定義,是(1)是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及(2)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因此即使資料使用者(如網站的營運者)所披露的個人資料部份並不完整,但若相關資料經整合和分析後足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個人資料」,受條例的保障。
 

·        一般而言,任何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即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
 
o   財務公司及追數網站均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債務人的個人資料,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他們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1]。
 
o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用途上, 否則必須先得到債務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2]。
 
o   收集及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從公共領域(如電話黑名單或互聯網等)取得的個人資料,仍然受條例的規管,除非有關使用獲條例第8部所豁免。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
 

·        私隱專員分別發出《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協助業界了解及遵從條例的相關規定及採取良好的行事方式,當中包括聘用追收欠款代理需注意事項及追收欠款過程中屬違規的情況;另刊發《經互聯網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給資料使用者的指引》,協助機構了解經互聯網收集、展示或傳輸個人資料時應如何依從條例的規定;而《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指引》則協助資料使用者收集和使用存在於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時,如何依從條例的規定。
 

·        由2016年1月1日至今 (截至今日中午十二時),公署曾接獲兩宗相關的查詢及兩宗投訴。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2)及(3)原則-收集資料
[2] 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