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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8月16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投訴強行打開飛機洗手間門侵犯私隱事宜
謝謝你查詢關於有航空公司職員懷疑侵犯乘客私隱一事,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曾接獲相關查詢。一般而言,若事件未有涉及存於記錄的資料,例如書面、相片或錄像等形式,則不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下「個人資料」的定義。而條例下的「個人資料」,是指 (1) 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而 (2) 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故此,若有關航空公司職員純粹強行將洗手間門打開而不涉及拍攝或記錄,此舉並不涉及收集該乘客的個人資料,即沒有侵犯乘客私隱的情況。
· 條例旨在保障市民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利,但不包括地域私隱(例如闖入私人地方)、人身私隱(例如易服癖)和通訊和監察私隱(例如截聽)。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