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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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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8月8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一學校安裝閉路電視及公署的跟進事宜



謝謝你口頭查詢有關一間學校被投訴安裝閉路電視監視職員及公署的跟進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曾接獲相關投訴,並已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在收到投訴後分別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已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        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並沒有禁止任何人士或機構以保安為由安裝監控鏡頭或攝錄監察系統;此外,若所安裝的監控鏡頭或攝錄監察系統只作實時監察,又或期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所執行的監察活動便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不受條例的規管。除非僱主利用監控鏡頭或類似的攝錄監察系統以拍攝員工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僱員個人資料的活動,須遵守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        公署已向該校法團校董會提供私隱專員所發出《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和《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透過建議良好行事方式以符合條例的規定行事,以期達到平衡僱主的合法營運權益與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權利。建議包括:

 
o   僱主在安裝監控鏡頭前應先評估進行監察的得益(例如為了保安理由﹑確保工作效率等),與監察對個人私隱造成的侵擾,兩者是否相稱;僱主同時應考慮是否有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去達致同樣目的,並在可行情況下諮詢受影響人士的意見。

 
o   如僱主經評估後決定安裝監控鏡頭,便應制定一套僱員監察政策,清楚說明從僱員監察所收集得的個人資料的管理方法,包括從監察記錄中收集的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有權操作有關設備的人員及翻查監察記錄的準則等;並應推行安全保管資料的措施,如僱員監察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僅供授權人士用於已述明的用途,而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亦應妥善存放在限制出入區域裏的保管設施內。

 
o   如僱主修訂任何僱員監察政策或行事方式(如相關的監控方式或監察活動的範圍有所改變),致使個人資料私隱可能受到影響,作為良好的行事方式,僱主應就有關修訂知會僱員,提高透明度。


o   除非僱主獲得僱員的訂明同意,或根據條例獲得適當豁免,否則從監察記錄所收集的僱員個人資料,只能用於僱主在僱員監察政策所列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