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的查詢,就網上討論區關於有警員利用在執行職務期間取得的電話號碼私下聯絡事主一事,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曾接獲相關查詢。在未了解事件的具體詳情前,公署不會就個別個案或個別人士的行為作出評論。
·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作為資料使用者)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條例下的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如用以查核身份及活動跟進),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資料當事人(如被查核人士)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保障資料第1(1)及(3)原則 - 收集目的);及
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 –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