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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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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6月20日

私隱專員回應一間教育機構以填色比賽作引子收集家長資料以推銷教材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關於一間教育機構推銷教材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在未了解事件的詳情前,公署不會評論個別機構在收集個人資料的做法有否違規。公署會聯絡相關教育機構了解事件,並將會展開循規審查。


一般而言,當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及直接促銷的規定:

  • ­ 機構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資料當事人(如參與活動人士)的個人資料,其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他們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如只為該項活動之用,或日後會用於其他相關的產品或活動推銷)。(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資料)例如:若主辦活動的機構要求參與活動的家長提供與該活動無關、又或以誤導手法要求家長提供其個人資料,則有可能屬不公平的資料收集方式。

  •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用途上,否則必須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和自願的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例如:若主辦活動的機構藉活動為由邀請參與活動的家長出席其他場合,期間利用家長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其兒童的個人資料,如年齡等)作商品或服務推銷等用途,則可能令公署構成合理地懷疑家長所給予的同意是否真實或自願給予的。

  • ­ 機構亦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來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私隱政策聲明》或相等文件),並交代其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和用途。(保障資料第5原則-公開政策)

  • 此外,機構如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用,則須遵守條例第6A部的規定:機構如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如推銷其他產品及服務),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它擬如此使用其資料,並且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對擬進行的使用給予同意,否則不能如此使用或提供有關資料(條例第35C條)。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若涉及刑事罪行或其他民事責任(如詐騙或不良營銷),當事人應向警方報案,同時公署亦可能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


私隱專員亦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在提供其個人或他人的個人資料前,應先清楚了解相關機構收集資料的目的,並細閱其私隱政策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了解該機構會如何使用或轉移你所提供的資料,衡量資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適度,再決定是否提供你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刊發《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指引》,向機構提供實務性指引,以遵從條例下有關規定;另設立「兒童私隱」專題網站,為家長及兒童提供一站式有關保障私隱的資訊。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