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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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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5月11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人對人促銷電話的監管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人對人促銷電話的監管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加強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後,有關公署接獲人對人電話促銷活動而與使用個人資料相關的投訴數字、轉介給警方的個案數目及成功定罪個案數目及詳情如下:
 
  查詢數字*
 ()
投訴數字
 ()
轉介給警方的個案
()
成功定罪個案
()
2013年
4月至12
209 269 8 0
2014年 406 174 13 0
2015年 448 219 22 3
2016年 273 300 102 2
2017年
1月至4
39 34 4 1
    
其中投訴個案所涉及的行業主要為1) 銀行及財務業、2) 美容業 及 3) 電訊服務業。 (*大部份的查詢未有述明接獲的促銷電話所涉及的行業)
 
至於轉介予警方的個案能否成功檢控及定罪,則取決於多項因素,如視乎證據是否充分、投訴人是否願意出席聆訊或擔任控方證人等,最終由法庭作出獨立的裁決。
 
 
·         有關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與及擴大現時拒收訊息登記冊的建議,私隱專員有以下的觀察:

o   現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人對人的促銷行為包括使用電話促銷,但只限於涉及個人資料的人對人促銷電話。涉及個人資料的人對人促銷電話泛指該促銷電話是由一個在香港從事商業運作的人或機構使用接聽電話的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和聯繫方式)以達促銷的目的。

o   而非應邀的商業電子訊息、由隨機撥打電話號碼、沒有指名道姓、或由香港以外地區和運作的人士打出不涉及個人資料的電話,則不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的範圍。根據公署以往接獲投訴個案的經驗所得,不少公眾在收到促銷電話時未必能確認來電一方或機構的真正身份或當中是否涉及使用其個人資料 。

o   根據現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公眾行使拒收促銷電話的權利必須向來電者逐一提出免受滋擾或不便。因此,擴大現時按《非應邀的電子訊息條例》而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以包含人對人促銷電話訊息是提供一站式預防措施之一,讓公眾可選擇在源頭一次過登記拒絕所有促銷電話

o   現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非禁止人對人的促銷電話,而是說明怎樣才是合法的人對人促銷電話。在考慮作出規管時,私隱專員認為應考慮不同的因素,確保資訊自由流通,利便通訊科技以至整體經濟的發展,以平衡業界利益和保障個人資料等公眾利益。­因此公署支持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議進行相關的諮詢工作,讓公眾以至各持份者在充分掌握資訊的情況下進行討論,公署亦樂意與局方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作交流和提供意見。 ­ 
 
·         除致力監管條例的執行及公正執法外,亦透過各項宣傳和教育工作,在社會上培育及推廣「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保障公眾在條例下應有的權利:

o   私隱專員提醒市民,當收到指名道姓的直銷訊息(包括使用電話促銷,而不想再收到該直銷訊息時,應明確向對方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如果巿民作出了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記錄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包括:日期及時間、來電者或寄件者姓名及職員編號、來電號碼或電郵地址、推廣內容、代表機構及使用了你的甚麼個人資料),以便可成功向公署提供資料及作出投訴。私隱專員發出《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簡易圖鑑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單張,方便巿民了解在直接促銷活動下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權利。

o   機構所管有的個人資料若遭濫用,除對其客戶造成滋擾外,亦會影響公司的商譽。機構若要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可參閱私隱專員所發出的《直接促銷新指引》。公署鼓勵機構要懂得「自管」,按法例和指引採納良好的行事方式,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以贏取商譽和客戶的信任。公署刊發《私隱管理系統最佳行事方式指引》,鼓勵機構資料使用者把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納入企業管治責任,由上而下推行公開和具透明度的資訊政策和常規,以示機構有決心體現良好企業管治和建立僱員和客戶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