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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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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4月11日

私隱專員有關公署正式調查選管會遺失兩部手提電腦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選舉事務處遺失電腦,私隱專員公署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8(B)的詳情。公署現回覆如下:
  • 由於公署已就相關事件展開了主動調查,基於保密原則,現階段不便透露調查內容。
     
  • 是次並非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首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38(b)條對個別機構進行調查。條例第38(b)(ii)規定,私隱專員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個別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的作為或行為有可能屬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可就該機構進行調查,以確定該作為或行為有否違反條例的規定。
     
  • 若違反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如資料保安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相關的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該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發生。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HK$50,000)和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HK$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