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3月6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學校自修室安裝閉路電視的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學校自修室安裝閉路電視的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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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了解相關閉路電視的具體安裝及實際操作詳情前,公署不會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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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安裝攝錄機以拍攝他人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有機會屬於收集「個人資料[1]」,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規管。不過,如果只是安裝攝錄機而沒有開啟,或只作實時監察而沒有保留攝錄片段或影像,又或從拍攝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皆不算收集條例定義的「個人資料」,條例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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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出版的《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雖無法律效力,但當中的建議是根據條例就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主要規定(包括保障資料原則)而作出的,旨在向資料使用者(包括機構和個人)就應否及如何負責任地使用閉路電視提供建議,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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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裝閉路電視前,資料使用者應進行私隱影響評估,其中至少需要考慮下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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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 — 閉路電視系統的設計及使用在有關情況下是否適當、必需及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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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擇 — 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但同樣達到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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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性 — 根據已制定的政策、控制措施及遵從條例的安排,資料使用者在使用閉路電視時是否已負責任地及具透明度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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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閉路電視的位置不應不必要地侵犯他人的個人私隱,例如在人們合理地預期有私隱的地方(例如更衣室)便不應安裝閉路電視攝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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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應被清楚告知他們是受到閉路電視監察。有效的方法是在受監察範圍的入口放置明顯的告示,在監察範圍內也張貼告示,以收提醒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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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本公署作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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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免觸犯條例的規定。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HK$50,000)和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HK$1,000)。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1] 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定義是(1)是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2)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