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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7年1月10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電訊商與中國內地流動電話號碼實名登記政策


(2017年1月10日)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曾於2016年第四季收到兩宗來自電訊商就中國內地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實名登記政策可能涉及的個人資料事宜的查詢,公署亦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條例下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對相關查詢提供了一般性的回應及建議,當中包括:
    • 電訊商在收集相關客戶的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必須確保客戶獲告知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例如為遵守內地相關法規),他們是有責任或可以自願提供有關資料及可能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以便他們在充分掌握上述資訊後才決定是否同意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電訊商在內地的分公司以及內地相關的政府監管機構和部門;
    • 即使電訊商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仍應按有「需要知道」原則轉移客戶的資料。

 

  • 公署不會評論個別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或規定。但就客戶而言,他們可以選擇是否向電訊商提供個人資料用以向內地當局辦理實名登記:
    • 若電訊商在其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或私隱政策聲明的條款中,已列明會將客戶的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至香港以外的機構(如其附屬公司、承辦商或當地執法機關),用作辦理流動電話號碼實名登記以開通內地流動電訊服務,與及若不提供資料所承受的後果,而客戶亦同意相關條款,則被視為得到客戶的同意;
    • 若客戶對個人資料私隱存疑,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並採用其他可行的內地流動通訊服務。

 

  • 而就資料保安方面,電訊商須提高透明度,清楚解釋有關私隱政策,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防止客戶的個人資料外洩。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