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私隱專員回覆的士司機發放車廂內餵哺母乳相片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回覆如下:      
                               

問題12

  • 公署曾於2016年12月4日12月16日就有相關事件回應傳媒查詢及提出意見,當中詳細闡釋相關的個人資料私隱事宜。(相關回應另可參閱附件)
  • 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是否適用,根據條例及以往法庭的判決,是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故意收集和編纂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又是否可識辨到該名人士的身份,及該名個人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就其收集資料的目的來說必須是重要的。因此若相關收集和編纂個人資料屬故意而非隨意的,而又能切實可行地識辨到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收集個人資料,受到條例和公署的監管。若該行為並未涉及收集個人資料而或屬干犯其他罪行,則受其他相關執法機構的監管。
  • 若該行為涉及收集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須遵從條例及其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規管個人資料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保安等)。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雖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該項違反及防止該項違反再發生。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 公署只能按條例公正執法,條例範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不包括人身私隱、地域私隱等,至目前為止公署仍未收到有關當事人的投訴,亦沒有合理証據顯示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至於個人資料以外的違法行為(如有的話),相信會由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問題3

  • 任何資料使用者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都須遵從條例及其六項保障資料原則。需注意的是保障資料原則並無規定必須認識資料當事人或取得其同意,才可收集個人資料。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
    • 若直接從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保障資料第1(3)原則);及
    •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