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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私隱專員回覆有關電話促銷貸款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回覆如下:      
     
  • 由於有執法部門現正就事件進行調查,公署現階段不便作出任何評論。

 

  • 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加強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後,有關公署接獲與銀行/財務業相關的促銷活動(包括電話、郵件及電郵)的投訴數字如下:

 

 

投訴數字(宗)

2013年4月至12月

185

2014年

101

2015年

131

2016年1月至11月

222

 

  • 就相關規管方面,條例第64條訂明,在未經資料使用者(例如:報道中的銀行)的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刑事犯罪:
    • 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其他財產上得益;或
    • 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

又或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亦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HK$1,000,000) 和監禁五年。

 

  • 此外,條例第35J條亦訂明,任何人在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例如:報道中的電話中心及其他貸款中介機構)作直接促銷中使用前,須事前採取指明行動通知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若不依從相關規定,最高刑罰是一百萬元(HK$1,000,000) 和監禁五年(為得益)或50萬元(HK$500,000) 和監禁三年(不為得益)。

 

  • 為加強業界對條例及相關規管直銷條文的認識,公署每年定期舉辦以銀行/金融服務業人員為對象的專題研習班;另刊發《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和《直接促銷新指引》,旨在協助業界了解及遵從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在客戶個人資料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閱方面採取良好的行事方式,並會繼續聆聽各持份者的意見和保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