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12月13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星展銀行職員涉嫌賄賂上司取得客戶個人資料後 交給內地電話中心作電話貸款促銷的事件
就傳媒分別於2016年12月8日、9日及13日就星展銀行職員涉嫌賄賂上司取得客戶個人資料後交給內地電話中心作電話貸款促銷的事件,私隱專員之回應如下(綜合相關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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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執法部門現正就事件進行調查,公署現階段不便作出任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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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並不禁止銀行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的外判商以向客戶促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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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前,銀行需遵從條例下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其中第35C條訂明,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下述資料:
(a) 該機構擬如此使用他的個人資料;
(b) 機構需要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該資料;
(c) 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d) 要約提供╱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及
(e) 提供回應途徑讓資料當事人在毋須繳費的情況下表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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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須在取得客戶的同意後才可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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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須與外判商訂立合約或其他規範方法以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尤其有關資料的保留、使用和保安方面 (保障資料第2(3) 及4(2) 原則);與此同時,銀行須就其外判商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所有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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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條例第64條亦訂明,在未經資料使用者(例如:報道中的銀行)的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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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其他財產上得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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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
又或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亦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HK$1,000,000) 和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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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35J條亦訂明,任何人在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例如:報道中的電話中心及其他貸款中介機構)作直接促銷中使用前,須事前採取指明行動通知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若不依從相關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HK$1,000,000) 和監禁五年(為得益)或罰款50萬元(HK$500,000) 和監禁三年(不為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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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業界對條例及相關規管直銷條文的認識,公署每年定期舉辦以銀行/金融服務業人員為對象的專題研習班;另刊發《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和《直接促銷新指引》,旨在協助業界了解及遵從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在客戶個人資料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閱方面採取良好的行事方式,並會繼續聆聽各持份者的意見和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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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加強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後,有關公署接獲與銀行/財務業相關的促銷活動(包括電話、郵件及電郵)的投訴數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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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數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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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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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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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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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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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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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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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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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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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