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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12月9日

私隱專員回覆有關星展銀行職員挪用客戶個人資料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回覆如下:      
     

由於相關報道指有執法部門現正就事件進行調查,公署現階段不便作出任何評論。

 

公署刊發了《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和 《直接促銷新指引》,旨在協助銀行業界了解及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在客戶個人資料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閱方面採取良好的行事方式。

 

  • 現時,條例並不禁止銀行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的外判商以向客戶促銷服務。

 

  • 在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前,銀行需遵從條例下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其中第35C條訂明,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下述資料:

(a) 該機構擬如此使用他的個人資料;
(b) 機構需要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該資料;
(c) 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d) 要約提供╱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及
(e) 提供回應途徑讓資料當事人在毋須繳費的情況下表明同意。

 

  • 銀行須在取得客戶的同意後才可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 銀行須與外判商訂立合約或其他規範方法以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尤其有關資料的保留、使用和保安方面 (保障資料第2(3) 及4(2) 原則);與此同時,銀行須就其外判商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所有作為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