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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12月3日

回覆有關的士司機上載乘客在車廂內哺乳的攝錄影像到社交網站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規定,若於車廂內安裝攝影錄音裝置以拍攝乘客的影像,並儲存拍攝錄音片段,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受條例的規管。資料使用者(包括的士司機)須負責任地使用攝錄系統及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保障資料原則。如司機在該名乘客不知情或未獲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攝錄系統拍攝她在車廂裏的情況,便可能屬不公平收集其個人資料。此外,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該等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與之有關的目的(如為了保安監察);除非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例如在社交網絡發放。
     
  •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惟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規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若有關資料使用者不遵守執行通知,公署可將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檢控。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本公署作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 若涉及刑事罪行,公署會轉介警方進行刑事調查。
     
  • 私隱專員亦發出《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巿民及機構提供建議及協助符合條例規定。
     
  • 而就推動的士發展聯會推行「的士攝錄錄音監控安裝計劃」,私隱專員 表示十分關注,期間亦不斷聆聽各方(包括業界及傳媒)意見,並積極回應相關查詢。公署亦曾分別於2016年9月19日及10月24日就有關計劃向傳媒作出了回覆(詳情可參閱附件)。而回覆中已表明,在的士車廂內安裝攝錄裝置以收錄乘客的影像及錄音,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私隱的做法;基於公署作為獨立的法定條例監察及調查機構,公署未曾亦不會就個別個案或情況提供法律意見或支持有關做法,又或作出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