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未了解所提及的拍攝之具體操作詳情,公署不會作出評論。
- 一般而言,若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或功能只展示在公共地方(不論戶外或戶內)拍攝的影像,而沒有意圖匯集可識辨特定人士身份的資訊,便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可能不適用。
- 而機構在使用所收集的影像時,若將個別人士的容貌以至其他或可識辨個別人士的資料(如車牌號碼等)作模糊處理,自能進一步保障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免被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或使用。
- 公署亦提醒相關機構應遵從條例對個人資料的收集、保留、使用以至保安所採取的措施或預防步驟,以符合條例及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 私隱專員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或巿民符合條例規定。
- 由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間,公署未有接獲相關投訴。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