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過往因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與直接促銷有關條文而被法院裁定罪成的案件中,這是首宗判罰被告需就所得的利潤作出賠償的個案。
條例雖未有列明犯罪者需就違反直銷條文的事件中所得的利潤作出賠償,但訂明若違反條例第35C條的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就量刑而言,裁判官可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經濟情況,包括就所得的利潤作出刑罰。另《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8條賦予裁判官除依法判處刑罰外,可另外命令罪犯就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損壞,付給任何受屈的人不超過$100,000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