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推動的士發展聯會曾經與公署聯絡,就此計劃作出查詢,公署亦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和有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要求提供一般資料性的回覆。基於公署作為獨立的法定條例監察及調查機構,公署未曾亦不會就個別個案或情況提供法律意見或支持有關做法。
2. 就的士業界計劃安裝攝影錄音裝置以期提升服務質素及保障司機和乘客雙方的利益及安全方面,公署明白相關業界的關注。
3. 由於拍攝行車紀錄如前後車輛的行駛情況,一般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故條例並不適用。
4. 若於車廂內安裝攝影錄音裝置以拍攝乘客的影像,並儲存拍攝錄音片段,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受條例的規管。資料使用者(包括的士業界及的士司機)須負責任地使用攝錄系統及了解條例下的相關規定。
5. 雖然,現時條例並無禁止個人或機構安裝及使用攝錄系統,但當中涉及眾多乘客的個人資料,故公署認為必須在公眾利益與保障乘客的個人資料之間取得平衡。
公署建議的士業界在決定進行攝錄監察前,應先進行評估所涉及的可能侵犯他人私隱的風險,慎重考慮是否確有需要進行監察;並須考慮是否有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可行方案,盡量平衡乘客與業界雙方的權益。
6. 在決定進行攝錄時,須考慮監察方式的「合理性」、告知受影響人士(包括乘客)有關監察活動,以及妥善處理攝錄記錄的方法。公署建議有關的業界或的士司機應:
7. 公署已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個人或機構符合條例規定。指引可於 https://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CCTV_Drones_c.pdf下載。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