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加強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後,有關資料使用者(如直銷機構或商戶)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如客戶或巿民)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投訴數字如下:
年份 |
投訴數字 |
2013年4月至12月 |
243 |
2014年 |
136 |
2015年 |
139 |
2016年1月- 6月 |
67 |
當市民收到指名道姓的直銷訊息,而不想再收到該直銷訊息時,應明確向對方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條例下的「直接促銷」並不包括非應邀的商業電子訊息,或撥打隨機抽出電話號碼的人對人電話通話。
如果巿民作出了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記錄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包括:日期及時間、來電者或寄件者姓名及職員編號、來電號碼或電郵地址、推廣內容、代表機構及使用了你的甚麼個人資料),以便可成功向公署提供資料及作出投訴。公署的投訴熱線電話是 2827-2827;向公署提出投訴的詳情可參考公署網頁。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發出《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簡易圖鑑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單張,方便巿民了解在直接促銷活動下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權利,詳情可參考公署網頁。
就查詢的情況,根據條例第6A部第35A至35M條:
如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涉及為得益而向第三者轉移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至於其他有關直接促銷的違反行為,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巿民及機構可瀏覽公署的網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關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資訊和貼士。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