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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7月14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直接促銷電話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有關直接促銷電話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加強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後,有關資料使用者(如直銷機構或商戶)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如客戶或巿民)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投訴數字如下:

年份

投訴數字

2013年4月至12月

243

2014年

136

2015年

139

2016年1月-   6月

67


當市民收到指名道姓的直銷訊息,而不想再收到該直銷訊息時,應明確向對方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條例下的「直接促銷」並不包括非應邀的商業電子訊息,或撥打隨機抽出電話號碼的人對人電話通話。

如果巿民作出了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記錄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包括:日期及時間、來電者或寄件者姓名及職員編號、來電號碼或電郵地址、推廣內容、代表機構及使用了你的甚麼個人資料),以便可成功向公署提供資料及作出投訴。公署的投訴熱線電話是 2827-2827;向公署提出投訴的詳情可參考公署網頁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發出《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簡易圖鑑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單張,方便巿民了解在直接促銷活動下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權利,詳情可參考公署網頁


就查詢的情況,根據條例第6A部第35A至35M條:

  • 直銷機構(即資料使用者)將巿民或其客戶(即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活動、或把他的個人資料交予第三者以作直接促銷用途前,應事先通知巿民或其客戶取得他的同意
  • 即使巿民或其客戶已同意直銷機構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直銷機構在首次如此使用巿民或其客戶的個人資料時,仍須告知他有拒絕接收直銷訊息的權利。
  • 巿民或其客戶亦可隨時要求直銷機構停止使用他的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 即使巿民或其客戶曾經同意直銷機構轉移他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以用於後者的直接促銷活動,他可隨時要求該直銷機構停止轉移他的資料,及通知獲轉移資料的第三者,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

如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涉及為得益而向第三者轉移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至於其他有關直接促銷的違反行為,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巿民及機構可瀏覽公署的網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關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資訊和貼士。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