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8部訂明豁免條文:其中第58條訂明若披露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防止或偵測罪行、又或是拘捕、檢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關資料便相當可能損害該等目的,則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當中所指的罪行只限於第58(6)條所訂明的罪行。
(第58(6)條當中所指的罪行包括:
(a) 香港法律所訂的罪行;或
(b) (如個人資料是在與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合作或執法合作有關連的情況下持有或使用的) 該地方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