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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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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年6月3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應用程式及智能電子產品用戶事宜的查詢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應用程式及智能電子產品用戶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就近日有報導指某些應用程式暗中錄音事宜,公署已作出初步了解,並獲知用戶可自由選擇是否開啟錄音功能。

就保障巿民私隱方面,《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旨為保障巿民作為「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條例規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即資料使用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就收集個人資料方面,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 ­

而至於條例是否適用於竊錄及竊聽行為,則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是指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故此,若所涉行為純屬竊聽而不錄下有關資料,又或者所錄下的資料不能識別該人士的身份便不屬個人資料,因而不在條例的管轄範圍。

即使所涉及的資料屬「個人資料」,倘若沒有「收集」該等資料,亦不受條例管限。根據判例,除非收集者藉此匯集已識辨其身份的人士或設法或欲識辨其身份的人士的資料,否則不屬收集個人資料。因此,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須視乎情況而定。

若應用程式以暗中錄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一般來說會被視為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然而,若用戶可自由選擇是否開啟錄音功能,便不屬不公平。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雖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該項違反及防止該項違反再發生。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巿民若發現個人資料被不當地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提出質詢和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若發現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公署亦會主動作出調查。如屬刑事罪行(例如資料使用者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公署可能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公署的網址是 www.pcpd.org.hk。投訴熱線電話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訴的詳情,請參考公署下列網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巿民及機構可瀏覽公署的網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關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資訊和貼士。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