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時未有相關個案的服務合約條款及細節,公署不會評論個別機構有否違規。
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規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即資料使用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及條例第6A部下關於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規定。就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方面:
收集的資料是有實際需要的,而不超乎適度。
因此,當美容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披露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之前,必須確保有關披露或轉移並不構成新目的(即當初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時擬使用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並非直接相關的用途上),除非已獲得有關客戶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
此外,當美容公司在結業/終止業務時擬將其客戶資料轉移予另一提供類似美容服務的公司,該美容公司只有在以下情況才可考慮如此這樣做: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該項違反及防止該項違反再發生。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美容業界亦會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以宣傳及推廣其服務及產品十分普遍,所以亦須遵守條例第6A部的規管。其中美容公司如擬把客戶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直接促銷之用,須:
如不遵守有關條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
此外,如美容公司打算使用從第三者取得的資料作直接促銷,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它有意使用有關資料作直接促銷,除非該第三者已採取有關行動,並向該美容公司確認資料當事人已同意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及該美容公司有意促銷的產品或服務是在資料當事人已同意的促銷標的的類別之內。如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由2014年1月1日至及2016年5月31日,公署收到涉及美容及健身行業相關的投訴個案共有167宗。
根據條例第46條的規定,公署須對投訴個案的內容保密,故未能提供個別投訴個案詳情。
巿民若發現個人資料被不當地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提出質詢和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可向公署作出投訴。此外,市民若不再想收到直銷訊息,應該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及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訴。
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如屬刑事罪行(例如資料使用者違反的是與直接促銷有關的規定),公署可能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公署的網址是 www.pcpd.org.hk。投訴熱線電話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訴的詳情,請參考公署下列網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消費者及從事直銷的機構可瀏覽公署的網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關資訊和貼士。機構若要了解法律的規定,可從公署的網站下載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公署亦修訂了題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的單張,市民亦可參閱《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的簡易圖鑑。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