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1)條訂明由傳媒機構持有並使用於新聞活動的個人資料獲豁免,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6條(私隱專員視察個人資料系統)及第38(b) 條(私隱專員主動調查)所管限。
(b)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2) 條訂明了豁免向傳媒機構披露個人資料的情況,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有關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便可獲得豁免。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