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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6年5月3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推出查冊聲明措施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公署今日(2016年5月3日)曾就近日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推出查冊聲明措施事宜向傳媒回應如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三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使用或披露個人資料時,須與當初收集該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除非先獲得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示的同意或者有豁免的情況適用。
  • 公共登記冊載有個人資料讓公眾人士查閱。這些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三原則保障。明確來說,從公共登記冊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可用於與設立公共登記冊時述明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或者有豁免的情況適用。
  • 《公司條例》第45條訂明了讓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的目的。故此,公司註冊處提供公司資料(如董事的身分證號碼等)給查冊者時,要求查冊者聲明查閲資料的目的,一方面可確保公司註冊處提供有關資料時符合公司條例所訂明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令查冊者明白查冊所得的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
  • 就應用於傳媒的豁免方面:-

    (a)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1)條訂明由傳媒機構持有並使用於新聞活動的個人資料獲豁免,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6條(私隱專員視察個人資料系統)及第38(b) 條(私隱專員主動調查)所管限。

    (b)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2) 條訂明了豁免向傳媒機構披露個人資料的情況,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有關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便可獲得豁免。

  • 公司註冊處要求查冊者聲明目的是依照政府當局於2000年12月30日就保障公共登記冊的個人資料發出的指引。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