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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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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年4月25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不誠實挪用學生手冊上個人資料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不誠實挪用學生手冊上個人資料事宜,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1. 經了解後,當日公署職員在接聽查詢時所得悉的資訊在細節上未及現時 貴報所提供的詳盡(如取得的電話資料是記錄於學生手冊中及教師私下直接要求其學生打開手冊等),故此公署職員當日所作出的初步回覆,純粹基於該項個人資料是由學校控制其收集、儲存及使用,因而提供針對學校(作為資料使用者)對個人資料保安方面的回覆及建議。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規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即資料使用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及條例第6A部下關於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規定。就現時 貴報所提供的資料,該名學生的家長電話是記錄於學生手冊內,而教師是未經校長同意私底下直接要求學生打開手冊來抄寫記錄在手冊上的家長電話號碼,再致電游說家長(資料當事人)讓子女接受其私人補習並收取費用等,當中需考慮該教師(作為資料使用者)是否涉及以不公平方式收集家長的個人資料,及將所取得的資料用於非收集時述明的目的等問題。條例所涉及的範疇如下:

I. 保障資料第1(2)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
II. 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III. 條例第35C條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下述資料:
(a) 該資料使用者擬如此使用他的個人資料;
(b) 資料使用者需要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該資料;
(c) 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d) 要約提供╱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及
(e) 提供回應途徑讓資料當事人在毋須繳費的情況下表明同意。
IV. 條例第35E條規定,如無資料當事人同意,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如屬口頭同意,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同意的14日內向資料當事人發出書面確認。


3. 一如答案1所述,公署職員當初所提供關於校方有沒有做好反制措施保護學生資料方面的回覆及建議,是按照當時所得悉的資訊而針對學校對個人資料保安方面的初步回覆及建議作出的回應。至於校方應該做什麼反制措施,公署需詳細了解所提及事件的詳情,再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跟進。一般而言,使用學校手冊內的資料,需與收集該等資料時的目的直接有關,否則需先獲該名學生的同意,而同意必須是自願或不受壓迫情況下提供的。當使用資料涉及第三者(如學生家長)作直銷(如補習服務)時,因為這與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不一致,亦需先獲第三者的同意,而要取得該第三者對自己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新目的同意,資料使用者便要先依照以上條例35C及35E條所列出的規定才可進行直接促銷。


4. 家長的資料如果被不恰當使用,校方的責任和該涉事教師的責任,要視乎學校手冊的功用及慣常保存方法、該老師在查看手冊前跟那些學生的對話、與及當時的其他實際情況等的詳情,公署需詳細了解事件後,才可以作出相應的觀點和跟進。 一般來說,巿民若發現個人資料被不當地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提出質詢和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如屬刑事罪行(例如資料使用者違反的是與直接促銷有關的規定),公署可能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公署的網址是 www.pcpd.org.hk。投訴熱線電話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訴的詳情,請參考公署下列網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如需引述,請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